葡萄酒的定義
葡萄酒是以新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發酵或部分 發酵制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進口葡萄酒申報稅號
2204.1000:起泡葡萄酒,指最后發酵過程中在密封容器內加入二氧化碳的葡萄酒(原裝汽酒),或裝瓶后人工充氣的葡萄酒(充汽酒),要求溫度在20℃時充在密封容器中超過3巴以上。2204.2200:裝入2升以上但不超過10升容器的葡萄酒。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稱):2204.1000主要為香檳、起泡葡萄酒、葡萄汽酒等;2204.2100/2204.2200主要為葡萄酒、紅酒、白葡萄酒等。種類:2204.1000主要為汽酒。2204.2100及2204.2200無須申報。酒精濃度:商品按容量計算的酒精濃度,一般用“%vol”表示。年份:用來釀制葡萄酒的葡萄收獲年份,而非葡萄酒的裝瓶年份。酒標未標明年份的,應填報“NV”。產區:填報酒標標明的最小產區的中英文名稱;未標明產區的最低級別葡萄酒,酒標標明了國家(地區)的,應填報國家(地區)中英文名稱,不應填報“無產區”。產區是葡萄酒的重要標志,無論如何,都至少會標注國家(地區)名稱,不會出現“無產區”的葡萄酒。酒莊名稱(中文及外文名稱):生產葡萄酒的酒莊或酒廠的中英文名稱。如為生產廠商灌裝(非酒莊灌裝),則填報生產廠商的中英文名稱。葡萄品種(中文及外文名稱):填報釀制葡萄酒的主要葡萄品種的中英文名稱。如為多種葡萄品種混釀,應填報兩個主要葡萄品種并注明“混釀”。包裝規格:商品的個體包裝方式和規格。例如,“750ml/瓶×12瓶/箱”“1000升/桶”。進口方式:2204.2100及2204.2200葡萄酒的進口方式包括用皮釀容器進口葡萄酒原液和已灌裝在瓶中后進口原瓶葡萄酒兩類。進口葡萄酒原液進行再加工,可分為綜合保稅區內加工和出綜合保稅區后再加工兩種再加工方式,即進口原液的,應填報為“原液區內加工”“原液區外加工”;原瓶進口的,可分為已確定商標品牌和進口時未確定商標(小標進口且無固定商標品牌,需要在國內重新賦予商標品牌)兩種方式,即進口原瓶的,應填報為“原瓶有品牌”“國內貼品牌”。2204.1000無須申報。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稱):制造商或經銷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標志,實際需要申報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稱,進口時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確定商標或商標權的,需填報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稱;另一種是未確定商標或商標權,需要在國內保稅區重新賦予商標再貼牌的,應填報出區時實際貼牌的中文品牌名稱。
進口葡萄酒須申報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號、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備案號;根據海關總署第248號令、第249號令,自2022年1月1日起,還應申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號;預包裝進口葡萄酒的貨物屬性應申報為“預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