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海關總署: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
來源:本站編輯 發布日期:2015-09-01 已有 1776 人瀏覽過此信息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設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1項“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實施機關為“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
申請條件
經主管部門批準,獲準入境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外國公民、華僑等。
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證件;
(二)定居證明或證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四)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
(二)海關進行初審,復審;
(三)海關在申請表上批注。
辦理時限
申請進境物品時,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時,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
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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